2007年4月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不服判决均上诉
  原告被告齐预交

  李先生问:
  若当事人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,同时提起上诉的,二审的诉讼费应由哪方交?
  本报作答: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规定,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。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,分别预交。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。

  
  公民之间的借款
  利滚利不受保护

  范先生问:
  半年前,我给家人看病急需用钱,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吕某。当时,因情况紧急,我未经考虑就答应了吕某的全部借款条件。现在,借款期限到了,吕某表示按照约定,要按复利计息。我提出家人的病尚在治疗中,经济压力很大,能否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2倍计息。对此,吕某不接受,还上法院起诉了我。请问,法律对于公民间的借贷,在利率方面有何规定吗?
  本报作答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中规定,公民之间的借贷,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,不予保护;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,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。